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23-11-17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管理,改善办公条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学院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财资[2014]3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

办公设备(含办公家俱)分为基本设备公用专用设备特控设备三类。其中:基本设备是指按照学院设置的工作岗位配备的,满足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俱,如计算机(台式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柜、黑白打印机等;公用专用设备是指按“总量控制”原则,根据部门业务特点和专业需要配备的,部门共用或专用的设备和家俱,如碎纸机、文件柜、专业设备等;特控设备是指需经学院特别审批、严格控制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含镜头)、复印机、录音笔、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平板电脑、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移动硬盘等。

二、配备范围

(一)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按照学院设置的工作岗位(指现职坐班人员)进行配备;

(二)学院有专门规定的特殊岗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备原则

(一)岗位需要原则。根据工作岗位特点、人员编制数量,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配置。配备办公设备,仅限坐班人员。兼职人员不重复配备。

(二)勤俭节约原则。办公设备配备,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的,勤俭节约,不得超标配置、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三)共享共用原则。凡部门之间或部门内多个岗位之间能够共享使用的设备,应当共享使用。

(四)统筹安排原则。学院对办公设备实行统一调拨,统筹安排。对已超过配备标准的部门,逐步调剂调出。

四、使用期限

(一)各类电器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8至10年以上。其中台式电脑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

(二)各类家俱使用期限一般为15年以上。其中铁制家俱类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18至20年以上。

五、配备标准

(一)基本设备配备标准

1.院领导

大型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台前椅2把、沙发(含茶几)1-2组、书柜2组,台式电脑1台、黑白打印机1台、碎纸机1台及其他设备。

2.部门正职

中型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台前椅1把、沙发(含茶几)1组、文件柜2套、台式电脑1台、黑白打印机1台。

3.部门副职

小型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沙发(含茶几)1组(共用一间办公室的,只配1组沙发)、文件柜2套、台式电脑1台、黑白打印机1台。

4.副科级干部

办公桌1张(或隔断)、办公椅1把、台式电脑1台、文件柜1个。办公室内共用黑白打印机1台。

5.部门管理人员

按实际在岗人数每人配普通办公桌1张(或隔断)、办公椅1把;视工作需要配备计算机、文件柜。办公室内共用黑白打印机1台。

(二)共用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1.党群行政部门、教辅部门

公用文件柜,根据文件资料管理需要配置。公用碎纸机,根据部门保密需要配置。专业设备,按业务需要配置。

2.教学系部办公室

沙发(含茶几)1套、文件柜3至5个;公用台式电脑2台。根据教职工规模和办公室面积配置工作台、办公椅。

3.党支部、系团委办公室

文件柜2至5个、客人椅若干(根据办公室面积和实际需要确定)。

4.教研室、工作室等

教研室、工作室等,根据实际按照学院相关规定配置。

5.档案室

经学院批准设立的档案室,根据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按需配置。

6.教学系部资料室

经学院批准设立的院(部)资料室,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资料室面积的大小等确定配备家俱的种类和数量。

7.其他专业部门

其他专业部门和学院会议室等所需的专业设备和家俱,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报学院批准。

(三)特控设备配备

特控设备的配备实行特别审批制度。按照“严格控制”原则,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或院长特别批准。

六、日常管理

(一)各部门要加强办公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精心爱护设备,确保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办公数据、资料安全。

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用途和使用地点,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不得自行列支购买。

合署办公的部门按一个部门标准配备。临时性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需要配备临时办公设备的,以调剂配置为主。无法调剂解决需新配的,须经学院批准。

(二)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调剂

1.各部门接收新进人员时,可向后勤处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如同时有调出或退休人员,其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将调剂给新进的教职工使用。

2.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及校内工作岗位变动者,原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不能带到新岗位使用,应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交接手续,由后勤处统一调剂使用。

3.调离学校或退休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其名下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视情况暂存原部门或移交后勤处,由后勤处统一调剂使用。

六、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是学院部门资产配置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本办法的设备使用年限是指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不予更新。使用年限内发生故障的,应按维修工作程序及时维修。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可按有关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报废、调拨或调剂更新。

(二)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由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核验。经维修或升级后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当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更新。

(三)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情况导致丢失或提前报废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

(元/台、套、件)

使用年限标准

办公桌

1张/人

省级:6000

厅级:4000

处级以下:2000

长期使用

办公椅

1把/人

省级:2000

厅级:1500

处级以下:1000

长期使用

沙发

1组/办公室

省级:12000

厅级:5000

处级以下:2500

长期使用

茶几

随沙发按需配备

省级:3000

厅级:1500

处级以下:600

长期使用

桌前椅

处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

600

长期使用

折叠椅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120

长期使用

书柜

按需配备

省级:8000

厅级:3000

处级以下:1500

长期使用

文件柜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1000

长期使用

保密柜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3000

长期使用

更衣柜

1组/办公室

1000

长期使用

会议室家具

中、小型会议室

(80平方米以下,省级四大班子可适当放宽至150平方米左右)

省级四大班子,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配置,其他单位,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长期使用

大型会议室

(80平方米以上)

省级四大班子,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标准配置,其他单位,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长期使用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价格上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使用年标准

台式电脑

5000元/台

1台/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按实际需要配置)

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内网和外网的工作人员每人可配置2台台式电脑,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

6年

笔记本电脑

70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

2台/内设机构(或l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6年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激光A3幅面

8500元/台

1台/内设机构,

按需配备。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6年

喷墨A3幅面

2500元/台

针式A3幅面

3000元/台

激光A4幅面

15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

2台/内设机构

(或1台/4人,

不足4人按4人计算)

针式A4幅面






喷墨A4幅面

票据打印机

3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6年

传真机

20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6年

中高速复印机

25000元/台

1台/3-5个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6年或复印35万张

速印机

30000元/台

1台/单位

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6年或复印35万张

扫描仪

普通平板扫描仪2000元/台;高速文档扫描仪6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6年

碎纸机

1000元/台

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6年

电话机

200元/部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长期使用

照相机

3000元/台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8年

摄像机

7000元/台

1台/单位

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

8年

投影仪

10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不足1%的按1%计算

8年

空调

3000元/台

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8年

4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20-3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8年

5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30-40平方米,

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8年

7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40-55平方米,

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8年

8500元/台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

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8年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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