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管理,改善办公条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学院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财资[2014]3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
办公设备(含办公家俱)分为基本设备、公用专用设备及特控设备三类。其中:基本设备是指按照学院设置的工作岗位配备的,满足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俱,如计算机(台式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柜、黑白打印机等;公用专用设备是指按“总量控制”原则,根据部门业务特点和专业需要配备的,部门共用或专用的设备和家俱,如碎纸机、文件柜、专业设备等;特控设备是指需经学院特别审批、严格控制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含镜头)、复印机、录音笔、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平板电脑、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移动硬盘等。
二、配备范围
(一)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按照学院设置的工作岗位(指现职坐班人员)进行配备;
(二)学院有专门规定的特殊岗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备原则
(一)岗位需要原则。根据工作岗位特点、人员编制数量,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配置。配备办公设备,仅限坐班人员。兼职人员不重复配备。
(二)勤俭节约原则。办公设备配备,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的,勤俭节约,不得超标配置、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三)共享共用原则。凡部门之间或部门内多个岗位之间能够共享使用的设备,应当共享使用。
(四)统筹安排原则。学院对办公设备实行统一调拨,统筹安排。对已超过配备标准的部门,逐步调剂调出。
四、使用期限
(一)各类电器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8至10年以上。其中台式电脑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
(二)各类家俱使用期限一般为15年以上。其中铁制家俱类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18至20年以上。
五、配备标准
(一)基本设备配备标准
1.院领导
大型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台前椅2把、沙发(含茶几)1-2组、书柜2组,台式电脑1台、黑白打印机1台、碎纸机1台及其他设备。
2.部门正职
中型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台前椅1把、沙发(含茶几)1组、文件柜2套、台式电脑1台、黑白打印机1台。
3.部门副职
小型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沙发(含茶几)1组(共用一间办公室的,只配1组沙发)、文件柜2套、台式电脑1台、黑白打印机1台。
4.副科级干部
办公桌1张(或隔断)、办公椅1把、台式电脑1台、文件柜1个。办公室内共用黑白打印机1台。
5.部门管理人员
按实际在岗人数每人配普通办公桌1张(或隔断)、办公椅1把;视工作需要配备计算机、文件柜。办公室内共用黑白打印机1台。
(二)共用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1.党群行政部门、教辅部门
公用文件柜,根据文件资料管理需要配置。公用碎纸机,根据部门保密需要配置。专业设备,按业务需要配置。
2.教学系部办公室
沙发(含茶几)1套、文件柜3至5个;公用台式电脑2台。根据教职工规模和办公室面积配置工作台、办公椅。
3.党支部、系团委办公室
文件柜2至5个、客人椅若干(根据办公室面积和实际需要确定)。
4.教研室、工作室等
教研室、工作室等,根据实际按照学院相关规定配置。
5.档案室
经学院批准设立的档案室,根据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按需配置。
6.教学系部资料室
经学院批准设立的院(部)资料室,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资料室面积的大小等确定配备家俱的种类和数量。
7.其他专业部门
其他专业部门和学院会议室等所需的专业设备和家俱,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报学院批准。
(三)特控设备配备
特控设备的配备实行特别审批制度。按照“严格控制”原则,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或院长特别批准。
六、日常管理
(一)各部门要加强办公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精心爱护设备,确保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办公数据、资料安全。
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用途和使用地点,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不得自行列支购买。
合署办公的部门按一个部门标准配备。临时性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需要配备临时办公设备的,以调剂配置为主。无法调剂解决需新配的,须经学院批准。
(二)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调剂
1.各部门接收新进人员时,可向后勤处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如同时有调出或退休人员,其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将调剂给新进的教职工使用。
2.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及校内工作岗位变动者,原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不能带到新岗位使用,应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交接手续,由后勤处统一调剂使用。
3.调离学校或退休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其名下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视情况暂存原部门或移交后勤处,由后勤处统一调剂使用。
六、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是学院部门资产配置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本办法的设备使用年限是指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不予更新。使用年限内发生故障的,应按维修工作程序及时维修。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可按有关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报废、调拨或调剂更新。
(二)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由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核验。经维修或升级后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当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更新。
(三)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情况导致丢失或提前报废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
资产名称 |
实物量标准 |
价格上限标准 (元/台、套、件) |
使用年限标准 |
办公桌 |
1张/人 |
省级:6000 厅级:4000 处级以下:2000 |
长期使用 |
办公椅 |
1把/人 |
省级:2000 厅级:1500 处级以下:1000 |
长期使用 |
沙发 |
1组/办公室 |
省级:12000 厅级:5000 处级以下:2500 |
长期使用 |
茶几 |
随沙发按需配备 |
省级:3000 厅级:1500 处级以下:600 |
长期使用 |
桌前椅 |
处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 |
600 |
长期使用 |
折叠椅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120 |
长期使用 |
书柜 |
按需配备 |
省级:8000 厅级:3000 处级以下:1500 |
长期使用 |
文件柜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
1000 |
长期使用 |
保密柜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
3000 |
长期使用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1000 |
长期使用 |
会议室家具 |
中、小型会议室 (80平方米以下,省级四大班子可适当放宽至150平方米左右) |
省级四大班子,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配置,其他单位,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
长期使用 |
大型会议室 (80平方米以上) |
省级四大班子,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标准配置,其他单位,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
长期使用 |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
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
资产名称 |
价格上限标准 |
实物量标准 |
使用年标准 |
台式电脑 |
5000元/台 |
1台/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按实际需要配置) |
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内网和外网的工作人员每人可配置2台台式电脑,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 |
6年 |
笔记本电脑 |
7000元/台 |
1台/厅级以上岗位; 2台/内设机构(或l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
6年 |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
激光A3幅面 |
8500元/台 |
1台/内设机构, 按需配备。 |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
6年 |
喷墨A3幅面 |
2500元/台 |
针式A3幅面 |
3000元/台 |
激光A4幅面 |
1500元/台 |
1台/厅级以上岗位; 2台/内设机构 (或1台/4人, 不足4人按4人计算) |
针式A4幅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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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墨A4幅面 |
票据打印机 |
30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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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
传真机 |
2000元/台 |
1台/厅级以上岗位;1台/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
6年 |
中高速复印机 |
25000元/台 |
1台/3-5个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
6年或复印35万张 |
速印机 |
30000元/台 |
1台/单位 |
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
6年或复印35万张 |
扫描仪 |
普通平板扫描仪2000元/台;高速文档扫描仪60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
6年 |
碎纸机 |
1000元/台 |
1台/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
6年 |
电话机 |
200元/部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长期使用 |
照相机 |
3000元/台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
8年 |
摄像机 |
7000元/台 |
1台/单位 |
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 |
8年 |
投影仪 |
100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不足1%的按1%计算 |
8年 |
空调 |
3000元/台 |
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8年 |
4000元/台 |
房间面积为20-3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8年 |
5000元/台 |
房间面积为30-40平方米, 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8年 |
7000元/台 |
房间面积为40-55平方米, 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8年 |
8500元/台 |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 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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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