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涵盖教学设施、学生生活设施、校园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
(三)基本原则。遵循依法依规、科学管理、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及日常运营需求。
二、质量管理职责
(一)学院层面
1.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基建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后勤保障部、计划财务部、办公室、纪委等部门负责人。负责统筹规划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决策重大质量事项,协调解决质量问题。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各方质量责任。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程建设相关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2.后勤保障部职责。作为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具体包括项目前期策划与准备、配合招标办完成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并监督执行、施工现场管理、组织工程验收等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3.其他部门职责。计划财务部负责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监督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安全;办公室(审计)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工程造价、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效益最大化;纪委对工程建设中的廉政风险进行防控,监督各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参建单位层面
1.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做好设计变更和技术交底工作。
2.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是工程质量的直接实施者。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3.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质量控制流程
(一)项目前期质量控制
1.项目规划与可行性研究。根据学院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结合校园总体规划,开展项目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方案、投资效益等进行论证,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2.勘察设计管理。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范和学院使用要求。
3.招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公开招标。编制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业绩,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参建单位。
(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工艺。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检查施工场地、施工设备、原材料等准备情况,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
2.原材料与构配件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构配件进行检验,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应及时清理出场,严禁用于工程建设。
3.施工工序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自检。监理单位应加强旁站监理和巡视检查,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重点监督,严格执行工序验收制度,上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质量检验与检测。根据工程特点和规范要求,制定质量检验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验检测。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对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5.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竣工验收质量控制
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申请报告后,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条件。
2.竣工验收程序。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情况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3.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备案文件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
四、质量监督与检查
(一)内部监督检查。后勤保障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二)外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对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
(三)质量投诉处理。建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师生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的投诉。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确属质量问题的,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五、质量问题与事故处理
(一)质量问题处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施工单位应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复查,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质量事故处理。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按照事故处理方案进行事故处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事故处理过程的监督。事故处理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质量保修与回访
(一)质量保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按照保修书的约定,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免费维修。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回访。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了解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回访时间一般为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半年、一年、三年等,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处理。
七、奖惩措施
(一)奖励。对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为学院赢得良好声誉的参建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惩罚。对违反本制度,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参建单位和个人,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终止合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罚。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制度由学院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工程质量管理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